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6,520 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6,730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