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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96,520 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6,730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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