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麗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