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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25號8 樓 之2 ,有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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