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和星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尚欠訴訟裁判費14,157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