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勗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3,298元,應繳裁 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5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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