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0號
- 原告
-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7,429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