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0號原 告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