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0 萬5,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79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 萬2,3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