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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0 萬5,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79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 萬2,3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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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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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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