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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告
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6,1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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