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51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91,9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