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黃斯偉
- 原告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78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 有7,59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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