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1號
- 原告
-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8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