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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告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9,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91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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