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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告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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