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1號原 告 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84,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00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