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1號原 告 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984,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40,001元,經本院98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27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