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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告
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984,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40,001元,經本院98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27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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