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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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