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珪嬪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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