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吳爭奇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原 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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