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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無庸繳納裁判費用,惟於訴訟中追加請求新台幣(下同)472,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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