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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4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告
長頸鹿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尹  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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