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以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以瑟 弄9號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溫曉君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坤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鄭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