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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捌仟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97年12月8 日經授中字第0973410056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乙情,有本院民事庭98年3 月26日桃院永民義科字第980264號函、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各乙件在卷可稽(見本件支付命令卷第20-22 頁),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應行清算,且在清算範圍內,其權利能力仍視為存續。又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即同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被告於解散後,經股東決議選任甲○○為清算人,亦有被告全體股東同意書乙紙在卷可按(見同上卷第25頁),故原告以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資格應屬適法而無欠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下稱系爭支票),交由訴外人立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立績公司),立績公司並以之向伊辦理客票融資,嗣伊依期提示後(提示日即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期),竟因存款不足遭受退票,經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不為清償,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除以未附理由之異議狀,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本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銀行既係因背書取得票據,是以銀行於支票背面註明備償專戶之帳號提示各該客票時,仍係以本身為執票人之地位提示付款,並非以客戶名義請求付款,銀行即為各該支票之執票人,此與客戶將票據存入自己一般支票存款帳戶,委託銀行以自己名義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尚有不同,亦與劃平行線之支票須由執票人存入其於金融機構中之帳戶以委託金融機構代為取款之情形,迥然有別。經查,本件被告簽發系爭支票與立績公司,嗣立績公司為向原告辦理融資,將系爭支票存入原告所屬立績公司備償放款專戶而為轉讓,有上開支票在卷可考,依上說明,原告已然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則原告以執票人地位於提示期限內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遭拒,原告自得以執票人之地位向被告行使追索權。次查,系爭支票中支票號碼為:「0000000 」之支票,雖係以不存在之97年11月31日為發票日,惟基於票據文義性之「客觀解釋原則」及「外觀解釋原則」,可認其發票日為97年11月之末日或97年12月1 日,是以,原告於97年12月1 日就該紙支票為付款之提示,並以該日為其利息之起算日,自應允許,附此敘明。

㈢從而,原告依票據法第144 條、第85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808,000 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人      │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 利  率   │
├──────────┼───────┼────┼──────┼──────┼─────┤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290,000元   │ 0000000│97年 9月25日│97年 9月25日│年利率6% │
├──────────┼───────┼────┼──────┼──────┼─────┤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180,000元   │ 0000000│97年11月31日│97年12月 1日│年利率6% │
├──────────┼───────┼────┼──────┼──────┼─────┤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170,000元   │ 0000000│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年利率6% │
├──────────┼───────┼────┼──────┼──────┼─────┤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168,000元   │ 0000000│98年 1月31日│98年 2月 2日│年利率6% │
├──────────┼───────┼────┴──────┴──────┴─────┤
│    合        計    │  808,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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