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2號
- 原告
- 合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鎂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2, 521元,應繳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7,4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