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劉克聖、卓立婷、陳彥年
- 法定代理人甲○○、己○○、丙○○
- 原告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戊○○、福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原 告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戊○○(即傑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福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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