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8號
- 原告
- 品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宏明律師
- 被告
- 立穩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傳哲律師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作經營業務帳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