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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8號

清算合作經營業務帳目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天民周玉羣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告
品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被告
立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作經營業務帳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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