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代 表 人 甲○○ 住桃園縣 居台北市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