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告
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89,41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