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89,41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