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78,612 元,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31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