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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 陳澤榮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02,760元,應繳裁判費173,1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72,62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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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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