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 陳澤榮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02,760元,應繳裁判費173,1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72,62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