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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郭琇玲魏于傑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源寶環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劦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 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39,39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2,3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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