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源寶環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劦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 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39,39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2,3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