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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創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2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以本件繫屬本院之98年5 月25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計算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26,981,160元(即美金825,99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2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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