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創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2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以本件繫屬本院之98年5 月25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計算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26,981,160元(即美金825,99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2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