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414,333元,應繳裁判費376,4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5,99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