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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張天民

  • 當事人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414,333元,應繳裁判費376,4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5,99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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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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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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