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 范明宏即冠瑩企業社 被 上 訴人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通訊地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8年重訴字第266號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5,9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