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范明宏即冠瑩企業社
被上訴人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通訊地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8年重訴字第26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5,9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