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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告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8萬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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