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鴻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0 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