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 告 亨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丙○○○ 甲○○ 21之 國有財產局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5,720 元(系爭桃園縣大溪鎮○○段254 號土地,面積為1,289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0,200元,原告所有持分為800 分之579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200×1,289 ×579/800 =9,515,7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