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 原告
- 亨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21之
- 被告
- 國有財產局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5,720 元(系爭桃園縣大溪鎮○○段254 號土地,面積為1,289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0,200元,原告所有持分為800 分之579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200×1,289 ×579/800 =9,515,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