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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原告
亨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21之
被告
國有財產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5,720 元(系爭桃園縣大溪鎮○○段254 號土地,面積為1,289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0,200元,原告所有持分為800 分之579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200×1,289 ×579/800 =9,515,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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