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參加人
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告
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