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嘉元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0 萬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 168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1萬3,6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