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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告
嘉元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0 萬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 168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1萬3,6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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