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盛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盛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盛鑫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 83,358元,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