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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盛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盛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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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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