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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核退追償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琇玲陳婉玉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信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8 號核退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26,739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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