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8 號核退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26,739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