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原告
- 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尖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巷1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6,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