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告
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尖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巷1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6,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 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