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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張智斐即日日昌企業社法人
  • 被告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張智斐即日日昌企業社 被   告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469,1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83,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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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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