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張智斐即日日昌企業社法人
- 被告鴻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張智斐即日日昌企業社 被 告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469,1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83,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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