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原告
- 張智斐即日日昌企業社
- 被告
-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469,1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83,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