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原告
- 張智斐即日日昌企業社
- 被告
-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2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