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張智斐即日日昌企業社 被 告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2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