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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萬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玖角參分,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二十五,餘由被告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丁○○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除被告甲○○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鐵公司)自民國92年10月31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借款,並簽立有借據、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等為憑。其中於92年10月31日所立之借據、93年6 月18日所定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均邀被告戊○○、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其餘於97年3 月19日所定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皆邀被告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暨連帶債務人等均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
㈡詎被告金鐵公司自97年8 月4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核計積欠原告本金新台幣(以下除註明為美金外,均為新台幣)3,462 萬1,260 元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美金94萬7,691 元9 角3 分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
㈢被告金鐵公司提供其所有之擔保物,依被告甲○○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0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原告無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立約人求償。又銀行法第12條之1 ,係規範自用住宅及消費性貸款,本件係企業貸款,並非該條文規範對象,況該條文第3 項但書設有「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之除外規定,原告無須先向主債務人及擔保物求償,被告甲○○抗辯顯無理由。被告戊○○、丙○○、丁○○、甲○○為附表一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戊○○、丙○○、丁○○為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甲○○則以:伊係被告金鐵公司之監察人,雖有在借據上簽名作連帶保證,惟伊係物保而非人保,且伊僅負責附表四編號13、153 之2 筆借款部分(合計2,550 萬元),上開兩筆借款已清償剩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合計1,740 萬0,019 元,原告應先就被告金鐵公司所有之擔保物受償,不足部分再向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詎原告竟向向伊求償,顯然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 規定及定型化契約等語置辯。惟未為答辯聲明。
㈡除被告甲○○外,其餘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400萬元)、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借據(150 萬元)、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1,000 萬元)、借據(1,000 萬元)、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美金95萬元)、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授信約定書、原告之連線作業查詢單、進口押匯明細表、原告之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美金匯率查詢及撥款證明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至42頁、第61頁至68頁)。除被告甲○○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除甲○○以外之其餘被告均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經查:
㈠被告甲○○抗辯原告應先就擔保物取償,不足額再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云云,惟按債務關係如於設定擔保物權外並有保證人者,該主債務人不清償其債務時,原則上固應先儘就擔保物拍賣充償,然當事人間如有特別約定,仍應從其特約;又所謂連帶保證者,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具連帶債務性質,故債權人自得先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保證人無民法第745 條之先訴抗辯權,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甲○○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0條第1 款既載明債權人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立約人求償等語,有該約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此當屬特約事項,則債權人非必待將抵押物拍賣充償,即得逕向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請求。被告甲○○上開所辯,即無足取。
㈡按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銀行法第12條之1 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文之適用對象為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且如銀行係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亦不受該條規定之拘束。本件被告金鐵公司與原告所簽立之上開借款契約性質上為企業貸款,有原告提出「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約」與「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在卷可參,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4頁背面),其借款人既為企業主,並非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顯然並無該條規定之適用。被告甲○○抗辯原告之請求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 規定云云,洵屬無據。
㈢次按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係指締約之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始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而保證人既係擔保他人間之債務清償責任,並非經濟之弱者,且未自保證契約獲取任何利益,如認保證契約有違民法保護保證人之任意規定,自可不訂定保證契約,並不因其未為保證人而生不利益,或經濟生活受制於銀行不得不為保證之情形。是保證人如因同意某條款而訂定保證契約,該條款又屬當事人得依特約排除之任意規定,除另有其他無效之原因外,保證人即不得任指該契約條款為無效,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10 號判決意旨闡釋明確。準此,被告甲○○抗辯上開借款契約係屬定型化契約云云,亦無可採。
四、綜上,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金鐵公司、丙○○、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85條第2 項。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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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本金 │週年 │ 利 息 │ 違 約 金 │ 連帶債務人 │
│號│(新台幣)│利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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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40 萬 │4.295%│自民國97年8 月4 │自民國97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 │0,019 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司、丙○○、戊○○│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丁○○、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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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萬元 │7.260%│自民國97年8 月15│自民國97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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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合計:1,740 萬0,01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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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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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本金 │ 週年 │ 利 息 │ 違 約 金 │ 連帶債務人 │
│號│(新台幣)│ 利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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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萬元 │4.110%│自民國97年8 月21│自民國97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司、丙○○、戊○○│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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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22 萬 │4.550%│自民國97年11月21│自民國97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1,241 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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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合計:1,722 萬1,24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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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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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本金 │ 週年 │ 利 息 │ 違 約 金 │ 連帶債務人 │
│號│ (美金) │ 利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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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萬5,602 │6.100%│自民國97年9 月16│自民國97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 │元9 角7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司、丙○○、戊○○│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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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萬9,931 │5.500%│自民國97年4 月7 │自民國97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3 分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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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萬0,041 │同上 │自民國97年4 月17│自民國97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1 角5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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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萬3,879 │同上 │自民國97年5 月6 │自民國97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8 角4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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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萬8,001 │同上 │自民國97年5 月15│自民國97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1 角2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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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萬5,334 │同上 │自民國97年5 月20│自民國97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8 分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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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萬3,879 │同上 │自民國97年5 月28│自民國97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8 角4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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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萬1,236 │同上 │自民國97年6 月4 │自民國97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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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 萬5,520 │同上 │自民國97年6 月19│自民國97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6 角4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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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萬5,829 │同上 │自民國97年6 月23│自民國97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8 角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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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萬2,488 │5.550%│自民國97年7 月16│自民國97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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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萬1,558 │同上 │自民國97年8 月4 │自民國97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2 角1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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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萬4,684 │同上 │自民國97年8 月5 │自民國97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7 角2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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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萬8,246 │同上 │自民國97年8 月20│自民國97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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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萬9,45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元3 角6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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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萬2,003 │同上 │自民國97年9 月3 │自民國97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同上 │
│ │元1 角7 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 │
│ │ │ │按左列利率計算。│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
│債權本金合計:94萬7,691 元9 角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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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台幣貸款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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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貸金額 │借款期間│繳息迄日│利息計算方式 │求償利│違約金計算方式 │ 連帶債務人 │
│ │(新台幣)│ │ │ │率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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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400萬元 │民國92年│民國97年│按原告當時之「│2.795+│逾期6 個月以內者│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 │ │11月4 日│8 月4 日│二年期定期儲蓄│1.5=4.│,按左列利率10% │司、丙○○、戊○○│
│ │ │起至107 │ │存款利率」加年│295 │,逾期超過6 個月│、丁○○、甲○○ │
│ │ │年11月4 │ │利率1.5%計付,│ │以上者,按左列利│ │
│ │ │日止 │ │並機動調整。 │ │率20%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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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150萬元 │民國93年│民國97年│貸款逾期後改按│4.26+3│同上 │同上 │
│ │ │11月18日│8 月15日│原告當時之「基│=7.26 │ │ │
│ │ │起至103 │ │準利率」加年利│ │ │ │
│ │ │年10月15│ │率3%計付,並機│ │ │ │
│ │ │日止 │ │動調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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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1,000 萬元│民國97年│民國97年│按原告當時之「│2.795+│同上 │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 │ │3 月21日│8 月21日│二年期定期儲蓄│1.315=│ │司、丙○○、戊○○│
│ │ │起至97年│ │存款利率」加年│4.11 │ │、丁○○ │
│ │ │9 月21日│ │利率1.315%計付│ │ │ │
│ │ │止 │ │,並機動調整。│ │ │ │
├──┼─────┼────┼────┼───────┼───┼────────┼─────────┤
│353 │1,000 萬元│民國97年│民國97年│按原告當時之「│4.28+0│同上 │同上 │
│ │ │3 月21日│11月21日│基準利率」加年│.27=4.│ │ │
│ │ │起至102 │ │利率0.27% 計付│55 │ │ │
│ │ │年3 月21│ │,並機動調整。│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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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外幣貸款契約內容(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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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貸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連帶債務人 │
│ │ (美金) │ │ │ │ │
├──┼─────┼──────┼─────────┼─────────────┼─────────┤
│外幣│95萬元 │民國97年3 月│按各筆承作當時該幣│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放款│ │21日起至98年│別原告「牌告外幣放│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司、丙○○、戊○○│
│額度│ │3 月21日止 │款利率」計付。 │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丁○○ │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