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丙○○ 丁○○ 戊○○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顏淑娟即德耀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5,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