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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上訴人
甲○○

      顏淑娟即德耀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5,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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