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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7 月1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惠萍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灣椿本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97年6月20日 │26,551元 │YC二0一九二七│ │ │1 │司宮崎健一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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