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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正洲包裝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翔太興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大園分行  │97年6月30日           │16,690元        │UI九五八八一七│    │
│1 │                  │                  │                      │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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