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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東菱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耀樺有限公司林金城│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97年8月17日 │14,448元 │EN0000000 │ ││1 │ │行 │ │ │ │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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