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2號聲 請 人 甲○○ 弄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5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谷貞豫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陳荐鴻即統盛商行 │渣打商銀山子頂分行│97年11月15日 │14,910元 │AA三六五一0七│ │ │1 │ │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