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秋雄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4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盈全科技有限公司吳│京城銀行桃園分行 │97年10月20日 │7,564元 │0000000 │ │ │1 │春茂 │ │ │ │ │ │ ├─┼─────────┼─────────┼───────────┼────────┼────────┼──┤ │00│仲華工程行王正雄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7年10月11日 │24,460元 │AT0九七五八七│ │ │2 │ │德分行 │ │ │0 │ │ ├─┼─────────┼─────────┼───────────┼────────┼────────┼──┤ │00│富德勝有限公司廖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7年10月11日 │18,480元 │A0000000│ │ │3 │俊 │德分行 │ │ │七 │ │ ├─┼─────────┼─────────┼───────────┼────────┼────────┼──┤ │00│富德勝有限公司廖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7年10月11日 │16,250元 │AT一00六三二│ │ │4 │俊 │德分行 │ │ │七 │ │ └─┴─────────┴─────────┴───────────┴────────┴────────┴──┘